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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

【业务描述】
  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(工业50万元、商业80万元、现代服务业500万元)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。
 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,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,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;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,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告知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。
  国税业务。
  县级业务。
  【政策依据】
 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)
  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)
 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)
  【报送资料】
  (1)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》。
  (2)税务登记证件。
  【基本流程】

  【基本规范】
  (1)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,核对资料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、填写内容是否完整,符合的录入相关信息,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”戳记。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。
  (2)提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流程等事项。

  【办理地点】各地办税服务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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