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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正常解除

没有按时履行纳税申报业务的纳税人,会被机关设定为非正常纳税户,设定为非正常的纳税人无法办理各项涉税业务,需解除非正常户后方能办理各项涉税业务。

  • 【业务描述】
     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,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,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。
      国税、地税通用业务。
      县级业务。
      【政策依据】
      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)
     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)
      【报送资料】
      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。
      【基本流程】

      【基本规范】
      (1)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,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。
      (2)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,在纳税人补充申报、补缴税款、滞纳金、罚款后,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。
      (3)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,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。
      (4)本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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