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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“ 四类人员,五大行业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哪些财政补助?

(一)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资金

补助对象: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市级、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,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。

补助标准:微型企业可一次性享受6个月的场地租金补助。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不高于1200元/户·月;城市发展新区不高于1100元/户·月;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不高于1000元/户·月。

补助申请:微型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满6个月后,向注册地工商局提了申请。提交:加盖企业公章的《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》(附件2)、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、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、场地租赁收款凭据复印件,以及当地工商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必要材料。

(二)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补助资金

补助对象:有代账需求的市级、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,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。

补助标准:微型企业可享受两年的免费代理记账服务,由财政给予代账机构每户微型企业每月150元补贴。

补助申请:由代账服务机构按照《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》(渝工商发〔2014〕12号)的相关规定执行。其中,《微型企业后续帮扶资金申报表》由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填写,无需每户微型企业进行填写。根据2014年申报情况对《微型企业代理记账补助明细表》(附件)进行了修改,2015年申报时可按新表格进行填报。

(三)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

补助对象:按照《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渝工商发〔2013〕24号)文件规定执行,无行业限制。

补助标准:

1.展位费补助。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,市财政给予50%的补助,每户微型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,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。

2.交通费补助。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,每次可享受1人往返交通费补助。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,参加市内会展活动,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,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交通费补助;参加市外会展活动,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,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的交通费补助。

3.会展公司可按照参展微型企业不高于500元/户的标准,申请享受会展补助。 补助申请:按照《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渝工商发〔2013〕24号)文件规定执行。

补助申请:按照《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渝工商发〔2013〕24号)文件规定执行。

(四)微型企业信用保险补助资金

补助对象:所有购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微型企业(内贸信用险的发生日期以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出具日期为准),无行业限制。

补助标准:以微型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补助,最高不超过5万元(已向商务部门申请补助的不得再申请)。

补助申请: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。提供:加盖企业公章的《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》、信用保险合同复印件、信用保险缴费凭据复印件,以及当地工商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必要材料。

(五)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专项运营补助资金

补助对象: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微型企业。

补助标准:对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从事经营半年后,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脑购置、宽带租用、服务器租用、物流配送的费用进行补助,每户不超过1万元。

补助申请: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。提供:加盖企业公章的《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》、企业缴费凭据复印件(电脑购置费、宽带租用费、服务器租用费、物流配送费),以及当地工商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必要材料。

(六)微型企业水电等运营费用补助

补助对象:市级、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,以及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工业、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。

补助标准:按微型企业实际缴纳水电费的20%进行补助,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,最长不超过2年。

补助申请: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。提供:加盖企业公章的《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》、企业水电费缴费凭据,以及当地工商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必要材料。

(七)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

补助对象: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市级、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购置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。单台设备购置金额应在5万元以上。

补助标准:在生产经营设备到位后,按实际到位设备的购置金额给予30%,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资金。

补助申请: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。提交:加盖企业公章的《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》、设备购置合同及交费凭据,以及当地工商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必要材料。

(八)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

补助对象:市级、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。

补助标准:对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,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,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%予以贴息,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。

补助申请: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。提交:贷款合同复印件、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,以及当地工商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必要材料。

(九)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其它补助

包括用于落实区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后续帮扶政策,以及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相关部门、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开展工作的必要经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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